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983号 |
原告方修琴,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小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修琴与被告韩小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修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四十八元,由原告方修琴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