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2167号 |
原告高起云,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霍宁,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瑞红,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九如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路与九如路交叉口世家房产。 被告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东风路向南2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起云与被告霍宁、王瑞红、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九如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起云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