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汤四海的责任问题,两被告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燕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汤四海辩称张燕的借款系用于赌博,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综合庭审调查,本院认为,被告汤四海提供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张燕曾有赌博行为,并不能证实涉案借款用于赌博且原告知情,亦不能证实涉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汤四海应当对被告张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燕、汤四海向原告路彦年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7515元(利息计至2015年2月18日,之后利息以未归还借款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路彦年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3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燕、汤四海负担3509元,由原告路彦年负担15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季念勇 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 人民陪审员 吴燕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陈慧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