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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秦某某、秦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钟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秦某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秦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秦某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秦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谭秋芽

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

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 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