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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南村民小组与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钦南行初字第3号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南村民小组,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 诉讼代表人何权,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庞兴甫,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钦南行初字第3号

原告钦州市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南村民小组,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

诉讼代表人何权,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庞兴甫,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光发,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北村民小组,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

诉讼代表人刘国伦,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邓光,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番南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钦南区政府)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南村民小组林权证的决定》林业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外协调,番南村民小组对被撤销的《林权证》登记的所涉林地已申请人民政府进行权属调处。为此,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番南村民小组原持有的(证号:00070889,编号:B450900461489)《林权证》登记的部分林地与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北村民小组存在权属纠纷,要解决双方的行政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人民政府进行调处解决。现番南村民小组已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双方的行政争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南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番南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裴雄南

审 判 员  周民宽

人民陪审员  罗 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永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