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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桂华与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秦桂华。 被执行人潘振玉。 被执行人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秦桂华

执行人潘振玉。

被执行人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本院在执行秦桂华申请执行潘振玉、安阳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关于侵权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文

审判员 卢志平

审判员 尹 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