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大儿子姚某乙和二儿子姚某丙跟随被告姚某甲生活,由被告姚某甲抚养至姚某乙、姚某丙分别年满18周岁,非婚生三儿子姚某丁跟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原告陈某抚养至姚某丁年满18周岁。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甲不承担对方所抚养孩子的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100元,被告姚某甲承担5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覃美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