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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仕成与冼礼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实际已为被告提供 劳务 ,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因此为赔偿事宜产生讼争,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 民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实际已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因此为赔偿事宜产生讼争,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罗仕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受到损害;被告冼礼彰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原告在劳务中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没有尽到义务,因此,依法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自称长期从事房屋装修作业,能够熟练使用电动角磨机,其在本案中不慎被该电动工具割伤左手2、3指。综观全案,显然,原告本人的过错明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划分当事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虽然原告过错明显,但基于本案的性质和原、被告各自的具体情况,本院确认原、被告对本案承担同等民事责任。对原告关于由被告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原告受伤害的程度,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本案导致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本院确认本案尚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诸项请求,除了第8项关于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外,其余的各项请求,因于法有据,故本院均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城镇居民的证明,本院根据其户籍材料,认定原告及被抚养人即其两个小孩均为农村居民,故其诉请应当参照相关规定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赔。原告直至本案开庭审理结束,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的部分项目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即:2、误工费,应为:24432元/年÷365天×70天=4685.59元;3、护理费,应为:24432元/年÷365天×10天×1人=669.37元;6、被抚养人生活费,罗金龙的应为2603元,而不是2604元。故本案的赔偿项目、款额应为:医疗费6461.30元+误工费4685.59元+护理费66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716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6767.80元+鉴定费1590元=48338.06元。根据前述责任分担,原、被告应各自负担24169.03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已预付医疗费1500元,应予扣除。故被告尚应负担22669.0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并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礼彰赔偿原告罗仕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七项共计人民币22669.03元。

二、案件受理费1094元(原告已预缴181元),由原告负担434元,被告负担47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9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学逵

审 判 员  范治强

人民陪审员  兰夏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海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