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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港北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港北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苏宏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的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2015)港北执字第465号执行案属于重复立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港北执字第11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立兴

代理审判员  黄 伟

代理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玉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