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世明赔偿原告王丰爱、覃穗霖、覃昌礼、杨凤娥死亡赔偿金466100元、丧葬费21318元、医疗费67668元、护理费13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1758.8元(其中覃穗霖7709元、覃昌礼38545元、杨凤娥55504.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701433.8元,被告家属已支付33800元,被告还应支付667633.8元。 案件受理费402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邹 勇 审 判 员 杨胜芬 人民陪审员 覃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郁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