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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颜与韦慧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937号 原告郭明颜。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慧娟(曾用名:韦慧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颜与被告韦慧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937号

原告郭明颜。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慧娟(曾用名:韦慧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颜与被告韦慧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将原物返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明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明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