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韦广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2164元; 二、被告韦东赔偿原告韦广闹经济损失5493元; 三、驳回原告韦广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韦广闹负担140元,被告韦忠负担16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