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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天平与吴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陶天平。 被执行人吴常林。 申请人陶天平与被执行人吴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陶天平

执行人吴常林。

申请人陶天平与被执行人吴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5)丹执字第154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常林自动还款76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