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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贺与黄新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参照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参照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廖长贺经济损失21769.79元;

二、由被告黄新华赔偿给原告廖长贺经济损失4727.28元;

三、驳回原告廖长贺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廖长贺负担200元,由被告黄新华负担58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宝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