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56-1号 申请执行人:吕胜贵,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谢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小林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小林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谢小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21幢301(房地产权证号35××52)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小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21幢301(房地产权证号35××52)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谢小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李至学 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