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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华与王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297号 原告王子华。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林。 委托代理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华诉被告王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297号

原告王子华。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林

委托代理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华诉被告王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华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后18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