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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昌明与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04号 原告何昌明,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退休干部,住渭南市开发区财产保险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红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04号

原告何昌明,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退休干部,住渭南市开发区财产保险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红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昌明诉被告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昌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昌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昌明承担5元。

审判长  刘晓静

审判员  邓卫民

审判员  刘 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