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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与冯水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力。 被执行人:冯水龙。 本院在执行人陈力与被执行人冯水龙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水龙应支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水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力。

执行人:冯水龙

本院在执行人陈力与被执行人冯水龙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水龙应支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水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