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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军与渭南市临渭区粮食汽车队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军原系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职工,其起诉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要求向其支付生活费、养老保险金等,但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已停业多年,无任何资产。且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于2011年3月经职工签字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军原系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职工,其起诉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要求向其支付生活费、养老保险金等,但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已停业多年,无任何资产。且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于2011年3月经职工签字同意,报粮食局研究,区政府同意,对被告粮食车队进行改制先行一步。被告先期进行改制的依据就是《关于临渭区粮食汽车队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费用预付实施方案》和《渭南市临渭区粮食局关于粮食汽车队﹤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费用预付实施方案﹥的批复》渭临政粮字(2011)31号文件,且被告在先期改制时给职工发放的补偿金来源是其上级拨款。故从上述事实来看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的改制并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而是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被告临渭区粮食汽车队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条规定中就包括了对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吴学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卫民

审判员  孙兴盛

审判员  刘 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