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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20日16时35分,现场勘测人员曹威、毛咏,勘测了刘德望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全案现� O殖∥挥诔そ喊焓麓Τそ⊙Ц浇芪в谐そ焓麓Ψ被桃到郑桃荡舐ド唐烫缓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20日16时35分,现场勘测人员曹威、毛咏,勘测了刘德望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全案现场。现场位于长江埠办事处长江小学附近,周围有长江办事处繁华商业街,商业大楼商铺摊位和菜场及邮政等重要场所。还有办事处唯一的中心小学,商铺的前面长年停放着出租车,三轮车,骑行的两轮摩托车,人员众多。事发现场有民警保护,疏散周边的围观群众,拍摄了事发现场的现场照片。

4、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刘德望一九九八年因盗窃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6月9日至12日期间因伙同他人盗窃被群众发现并抓获,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5、情况说明证实:民警通过全国DNA数据库认定刘德望参与了2014年8月20日云溪区随岳高速服务站出口盗窃车内财物案。还涉嫌参与湖南岳阳汨罗市的6起盗窃案件。

四、被告人刘德望对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口供与上列证据证明的事实、情节相吻合。

公诉机关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德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德望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拒不配合,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冲撞行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刘德望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曾经被处以刑罚,属有前科,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上述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德望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危险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刘德望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拒不配合,明知在公共场所冲撞行驶会造成危险,但其持故意放任态度,客观上,被告人刘德望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均可证实,因此,被告人刘德望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望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其属坦白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刘德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刘德望予以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德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胡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