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马团英诉马育伟宅基地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现通行的道路在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户东侧围墙外宽约1米,长9米左右宅基地的面积包含多年来被告户通行的道路和原、被告两户于2014年修建的共同使用的排水沟。双方争议的通道于1996年调解达成协议,确定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现原告欲改造的围墙和浇灌的大门顶将会妨碍原、被告两户的排水,并给被告的通行带来不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辩解1996年的调解协议是在受胁迫的前提下签的字,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团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团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加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