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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君与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招城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王全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招远市张星镇北栾家河村。 委托代理人梁前,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利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招城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王全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招远市张星镇北栾家河村。

委托代理人梁前,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招远市张星镇沙沟马家村。

本院在审理王全君与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王全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全君负担。

审判员  路斌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