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有财产正房一幢三格、耳房一幢三格、“石头窝地”及“房后山地”的泡核桃树、黄牛(骟牛)2头、生猪6头、冰箱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杜某某所有;楼房一幢三格、厨房一幢两格、“门前地”(连接“彭家湾”、“岔沟湾”和“车路上”)的泡核桃树、黄牛3头(公牛、母牛和小牛各1头)归被告庹某某所有。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 三、共同债务(信用社借款)2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清偿; 四、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子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