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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祖晓康与被告林学兰、刘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栖民初字第2450号 原告祖晓康,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勇峰,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学兰,女,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刘海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栖民初字第2450号

原告祖晓康,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勇峰,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学兰,女,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

被告海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晓康与被告林学兰、刘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祖晓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祖晓康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