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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赵传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商执字第505-5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负责人郅良杰,主任。 被执行人赵传正,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靳世元,男,1966年9月2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商执字第505-5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负责人郅良杰,主任。

被执行人赵传正,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靳世元,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成安,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传正、赵传利、靳世元、王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靳世元的银行存款22000元。查封被执行人靳世元名下的小型汽车两辆,经多番查找,未发现其下落。经对被执行人赵传正、赵传利、靳世元、王成安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已追回35600元。剩余借款本金64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