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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宏帅与李自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崔宏帅。 被执行人李自强。 申请执行人崔宏帅与李自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宏帅于2015年2月9日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崔宏帅。

被执行人李自强。

申请执行人崔宏帅与李自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宏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南执字第4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舒铁军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