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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青、刘娟、刘思伶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奇峰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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