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魏云华、欧阳春枝、蔡安心、张菊芝、张先国、胡兰香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八被告径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明生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胡晓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利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