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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166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军。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团风民执字第00166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军

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