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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任某、吴某某、谭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某、吴某某、谭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某、吴某某、谭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持刀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吴某某、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任某、吴某某、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张某、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任某、吴某某、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

四、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晓平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