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高建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小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建忠,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干部,现住宝塔区宝塔办事处桥沟居委。公民身份证号:610602197306060315。 被执行人冯小虎,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高建忠,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干部,现住宝塔区宝塔办事处桥沟居委。公民身份证号:610602197306060315。

执行人冯小虎,又名冯军虎,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二村村民,现住址不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02290938。

高建申请执行冯小虎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建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3)宝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执一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在金融机构、房产、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小虎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建忠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现查明,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砍成重伤,属于工伤三等甲级,现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司法救助40000元,执行费735元予以免交。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同意放弃剩余案件款15656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3)宝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