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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玉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薛玉英,女,汉族,1950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兴旺台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青化砭镇。系安春岗之妻,身份证号:610602195001044649。 被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薛玉英,女,汉族,1950年1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兴旺台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青化砭镇。系安春岗之妻,身份证号:610602195001044649。

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

负责人何保安,该小组小组长。

薛玉英申请执行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玉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延中民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及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2)宝民执一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洛家沟村民小组支付申请执行人薛玉英土地承包费570元,果园投入费16110.5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小组没有任何收入,也不是政府财务主体。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薛玉英司法救助15000元,执行费150元予以免交。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延中民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