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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0号 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刘彪,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00号

申请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执行人刘彪,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青海省都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甘泉县金庄。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06213314。

李军申请执行刘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军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兑现为由向我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