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刘延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宏斌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4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延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南寨砭村5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01150917。 被执行人康宏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4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延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南寨砭村5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01150917。

执行人康宏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