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惠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涛、惠慧提出手机鉴定的价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经查案卷证据材料,被害人郭某某提供的手机有实物,且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故被告人张涛、惠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涛、惠慧系共同犯罪,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张涛、惠慧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惠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秦志鹏 人民陪审员 : 高 琼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刘 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