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南雪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訾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67号 申请执行人南雪莲,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滨大道。 被执行人訾怀宝,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址不详。 南雪莲申请执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67号

申请执行人南雪莲,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滨大道。

执行人訾怀宝,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址不详。

雪莲申请执行訾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訾怀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訾怀宝向申请人南雪莲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4元及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南雪莲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当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执行。2015年10月15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訾怀宝在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向协助执行义务人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訾怀宝在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收入。但协助执行义务人延安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无协助执行能力。另本院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訾怀宝下落,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訾怀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雪莲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訾怀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南雪莲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