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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文才与张传欣、吴学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本院认定原告贲文才的损失:1、医疗费,发票金额23,189.6元;病例复印费,发票金额21元。2、误工费6,524.4元(120天54.37元/天)。3、护理费3,262.2元(60天54.37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24天30元/

本院认定原告贲文才的损失:1、医疗费,发票金额23,189.6元;病例复印费,发票金额21元。2、误工费6,524.4元(120天×54.37元/天)。3、护理费3,262.2元(60天×54.37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24天×30元/天)。其他营养费,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购买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必要性,原告也未提供购买营养品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5、伤残赔偿金47,528元(237,640元×20%)。6、法医鉴定费,发票金额1,200元。7、车辆损失6,075元。8、评估费,发票金额200元。9、施救费,发票金额4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1、交通费240元(住院24天×10元/天)。综上,原告贲文才损失共计91,360.2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合计89,939.2元,其他损失1,421元(法医鉴定费、评估费、复印费)。先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贲文才损失71,554.6元;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13,909.6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475元和其他损失1,421元,由被告张传欣雇主被告吴学良赔偿9,902.8元。

本院认定反诉原告吴学良的损失:1、车辆损失5,790元。2、评估费,发票金额300元。3、施救费,发票金额500元。综上,反诉原告吴学良损失共计6,590元;由反诉被告贲文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限额部分4,290元和评估费300元,由反诉被告贲文才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5元。反诉原告吴学良为反诉被告贲文才垫付费用2,000元,应从其承担赔偿款中扣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贲文才各项损失共计71,554.6元。

二、被告吴学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贲文才其他损失共计7,902.8元(已扣除垫付款2,000元)。

三、反诉被告贲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吴学良各项损失共计4,295元。

四、驳回原告贲文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75×××15)。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贲文才负担1,200元,由被告吴学良负担2,920元。反诉费25元,由反诉被告贲文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