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赵红国损失共计623,116.7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合计621,316.7元,其他损失1,800元(法医鉴定费)。先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红国损失120,000元;超出伤残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部分501,316.7元和其他损失1,800元,被告周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偿150,395.01元,由被告周伟赔偿5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红国各项损失共计270,395.01元。 二、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红国其他损失共计540元。 三、驳回原告赵红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75×××15)。 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原告赵红国负担3,000元,由被告周伟负担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