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王振庄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护理费4950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慰抚金3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为29602.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900.75元,下余赔偿款数额为21701.45元,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原告负担200元,被告王振庄负担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叶乾锋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