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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文荣诉李连杰、李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雷文荣,女,1952年8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彬,男,1976年9月14日生。 被告李连杰,男,1937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安基荣,女,1944年10月25日生。 被告李宾,又名李彬,男,1974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雷文荣,女,1952年8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彬,男,1976年9月14日生。

被告李连杰,男,1937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安基荣,女,1944年10月25日生。

被告李宾,又名李彬,男,1974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圣书,男,1956年10月3日生。

原告雷文荣诉被告李连杰、李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长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文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彬,被告李连杰委托代理人安基荣、被告李宾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圣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及丈夫李连义(现已去世)将2.2亩责任田承包被告李连杰,双方约定每亩每年承包费为300元。2014年原告向被告索要承包费,被告拒绝给付,又将该地让李宾耕种。至今二被告已欠承包费二年,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既不返还耕地,也不给付租金,经亲属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责任田2.2亩及所欠二年的承包费。

被告李连杰辩称:种原告2.2亩地及欠原告承包费是事实,承包费已给到2013年了,每亩地每年是400元。但不同意返还,因为我们的父母是我管的,又办的后事,这2.2亩地中的1.5亩是我们父母的地,他们去世后这1.5亩地一直是原告种,他们种这么多年了,也该我们种了。

被告李宾辩称:原告诉被告种2.2亩责任田确有其事,但被告认为这2.2亩责任田其中1.5亩是祖母的遗产,只有0.7亩属于原告,因为是祖母的遗产,我父亲李连杰与我叔叔(原告雷文荣丈夫)弟兄二人应平均继承,我作为父亲的儿子,理所当然有权耕种,不存在强种不还,但属于原告的0.7亩责任田同意归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文荣的丈夫李连义(已于2004年去世)与被告李连杰系兄弟关系,被告李宾系被告李连杰之子。1990年土地调整时,李连义母亲(已于1997年去世)的户口与李连义的户口在一起,当时李连义夫妇及其两个子女和李连义母亲五个人的责任田分在一起。2003年李连义将其中的2.2亩地承包给被告李连杰耕种,承包费为每亩地每年300元,从2014年承包费涨至每亩地每年400元,后李连杰又将该地让李宾耕种至今,2014年至今的承包费被告未给付原告。该地位于葛岗镇曹寨村东北,东邻汪孝海、西邻汪海涛、南邻路、北邻沟。201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责任田,经亲属及其村委多次调解,被告不同意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杞县葛岗镇曹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责任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因李连义母亲的户口在李连义名下,其责任田与李连义及其他家属的分在一起,李连义母亲去世后,其责任田应有李连义继续承包,李连义去世后,其名下的责任田应由原告雷文荣继续承包。责任田并非遗产,李连杰称其母亲去世后,其母的责任田应由其及李连义平均继承理由不能成立。因原告承包给被告的土地双方未约定承包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解除,从2014年至今的承包费因被告未付且现2.2亩地由被告李宾耕种,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宾返还土地及所欠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宾于判决书生效后将种植原告雷文荣2.2亩责任田上的当年当季的农作物收获后返还给原告雷文荣耕种。(该地位于葛岗镇曹寨村东北,东邻汪孝海、西邻汪海涛、南邻路、北邻沟)。

二、被告李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欠原告雷文荣的2014年及2015年的承包费17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