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高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苏广文,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苏广文,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广文、被告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2012年8月份,我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我与被告刘某甲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刘某甲长期在娘家居住,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高某经常打我,我要求其给付我存款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

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方的陈述和庭审查证所证实,并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甲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且结婚时间长,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相互谅解,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