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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兴兵、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庭审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被告赵兴兵、叶国虎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对尾号为906的车架号的真

庭审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被告赵兴兵、叶国虎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对尾号为906的车架号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中的投保单、保险责任免责告知书、交警部门的挂车信息、商业三责险条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中的事故车辆照片,经与实际车主叶国虎确认,车架号尾数为448的照片,也是从皖K×××××挂车车身上拍摄,也就是皖K×××××挂车有两个车架号即有尾数为906,也有尾数为448。证据1中的其他照片与交警队拍摄的照片相符,予以认定。对证人证言,认为其所言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案事实查明如下:2015年7月11日13时20分,被告赵兴兵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和县西埠镇固巢搅拌站内行驶时,皖K×××××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刮擦到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的钢构大棚,造成钢构大棚受损。交警队认定赵兴兵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马鞍山天瑞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鉴定。2015年9月6日,马鞍山天瑞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书,评估结果为人民币29113.12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

另查,被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系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车主,被告叶国虎系该车实际车主,被告叶国虎与被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赵兴兵系叶国虎雇请的驾驶员,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公司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赵兴兵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原告单位内行驶时,半挂车刮擦到原告的钢构大棚,造成钢构大棚受损,交警队认定赵兴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赵兴兵系叶国虎雇请的驾驶员,所以,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叶国虎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对被告叶国虎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10%的免赔率,因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财产损失经鉴定为29113.12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合计32113.1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2113.12元。

上述赔偿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叶国虎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

附法律文书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