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葛红生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六金执字第00323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国彬,主任。 被执行人:葛红生。 被执行人:方士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六金执字第00323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国彬,主任。

被执行人:葛红生。

被执行人:方士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方士霞、葛红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在外打工,地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宜兴

审判员  王善堂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