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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德辉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620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辉,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戴屋组。 法定代表人刘金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何德辉与被执行人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620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辉,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戴屋组。

法定代表人刘金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何德辉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6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35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37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720元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的存款3172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

二、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62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春华

审 判 员  肖志明

代理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智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