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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82号 原告:陈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杨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82号

原告:陈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杨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人民陪审员  陈 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