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赵某甲所持有的火药枪两支、铁砂子3530克、火柴5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屏 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 人民陪审员 李海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