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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绰号小明娃,男,1995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巴中市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绰号小明娃,男,1995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帮涂某取款时得知涂某银行卡密码。当晚10时许。魏某在“梦乐迪”酒吧A09包间趁涂某不备,将其挎包内的两张银行卡及其身份证盗走。随后魏某窜至邮政储蓄银行南池西路营业所,在ATM机上分四次将两张银行卡内现金9000元盗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辩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魏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涂某的陈述。4.被害人涂某辨认被告人魏某的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魏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魏某在ATM机上取款的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7.被害人涂某银行卡交易明细。8.抓获经过。9.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4)巴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10.被告人魏某的常住人口信息。11.被告人魏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应依法退赔被害人涂某的损失。被告人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被害人涂某的损失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