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汪国(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二)项规定,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皖府法(2008)××号《关于在六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安徽省人

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二)项规定,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皖府法(2008)××号《关于在六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编委办公室皖编办(2008)××号《关于设立六安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的规定精神,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拆除违法建筑的适格执法主体。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事先告知等程序;确认原告汪国俊、董开会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房的事实。因原告汪国俊、董开会将与芜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芜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完成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争议房屋的物权,随着房屋搬迁协议的签订而转移,因其被拆除而消灭;因此,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对原告汪国俊、董开会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国俊、董开会要求撤销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8)六城管拆决字第×××号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国俊、董开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中全

审 判 员  韩太强

人民陪审员  方绪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海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