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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蔡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蔡某某与她关在同监舍。自从她被关进来后,我就发现她生活不能自理,她每天饭也不知道吃,脸也不洗。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在监舍里自言自语,东拉西扯的,不知道说的什么意思,经常一边说话

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蔡某某与她关在同监舍。自从她被关进来后,我就发现她生活不能自理,她每天饭也不知道吃,脸也不洗。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在监舍里自言自语,东拉西扯的,不知道说的什么意思,经常一边说话一边傻笑。她晚上也不睡觉。在监舍里跑圈圈,边跑边唱歌。

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蔡某某被关押在我们监舍后,我发现她不是一个正常的人,她平时也不跟我们同监舍的人聊天,我们主动找她说话,她经常都是答非所问。蔡某某经常把监舍里的鞋子、衣服这些东西往厕所里扔,把厕所都堵住了。她进来后一直很亢奋,白天晚上都很少睡觉,晚上我们监舍其他人睡觉后,她还在唱歌。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某对作案工具斧头进行辨认情况。

16、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蔡某某的情况。

17、调取证据通知书、蔡某某的病历资料,证实蔡某某曾患精神病住院情况。

18、户籍信息,证实蔡某某、郁某某的身份情况。

19、物证斧头一把,经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辨认,此斧头就是蔡某某杀害郁某某的那把斧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12月1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蔡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但现在仍不稳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蔡某某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孟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

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

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