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苗x诉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12号 原告苗x。 被告耿xx。 原告苗x诉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弓志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政府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12号

原告苗x。

被告耿xx。

原告苗x诉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弓志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耿xx。现在被告经常打骂我,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生一女孩耿xx。后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2015年8月19日原告以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8月24日,原告离家外出,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劝其回家,但原告拒绝返回。庭审中,被告称和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载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活上相互关照,和睦相处,现虽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苗x与被告耿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